2.运输单证是物流企业与货主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有力证据:运输单证(特别是提单)的背面条款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运输合同条款使用,但物流企业应在签发运输单证时注意提示货主背面条款中免除物流企业责任的条款(如保价条款、免责条款),并要求货主签字确认知晓且同意该等条款,否则该等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为物流企业保驾护航。
3.用以佐证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双方签字盖章文件为最佳;如使用电子邮件、QQ、MSN以及电话录音等方式时,最好能在该等证据中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职务等;所有证据以原件为最佳,不建议使用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等。
4.物流企业尽到对保价、免责等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并不意味着必然免责或限制赔偿责任;如损失系物流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物流企业依旧无法援引上述条款。
5.物流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己方在货主未付清相关费用时有权扣留包括运输单证在内的一切单证;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通过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告知货主,并询问其是否接受;否则物流企业只能扣留报关单、核销单等,而无法扣留运输单证。
7.物流企业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时,如以承运人的代理人名义签发运输单证,必须证明其已经获得承运人的授权,否则将被认定为承运人。
8.身份不同,物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亦不同:如系代理人,物流企业仅需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如系承运人,不论是否存在过错,物流企业均应对货物损失、迟延交付等负责,除非能够证明免责事项的存在。
9.即便均为承运人,不同运输方式下物流企业的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亦不同;相比于公路运输,海运、空运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较轻、免责事由较多;
10.没有民用飞机的物流企业在以承运人身份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时,不享有《民用航空法》赋予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免责事由等权利,只能同公路运输一样,受《合同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