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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条例

来源:网络日期:2023-11-29 浏览:

  (2023年11月1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的国家战略,加快推动本市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发展环境,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东北亚物流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省市相关规划,以智慧、绿色、安全、高效为导向,以构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以港航物流为引领,海空两港为支撑,体制机制完善、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有效供给充足,服务全国、覆盖东北亚、辐射全球的国际物流枢纽。

  第四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口岸等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做好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五条 物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部署、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口岸、服务业、制造业、对外经贸与商贸流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用地、用海等需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以及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运输、仓储、邮政等行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造升级和联动发展,满足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建设交通强国,立足建设东北海陆大通道,加强本市与环渤海、东北、东南沿海等国内地区,与东北亚、东南亚、欧洲等境外地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建设,提升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的辐射能力。

  第十条 本市根据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港口型、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为优化国家经济空间布局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联运转运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港口航运、铁路货运、航空寄递、货运代理企业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变,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布局内陆枢纽场站及网络节点,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丰富多式联运产品,提高运输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鼓励物流企业拓展海空航线数量,增加近洋和支线航运网络密度,开辟远洋干线,织密班列线路等陆运网络,增加运输频次,完善物流网络体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口岸等主管部门和铁路、港口、航空等单位逐步向社会依法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数据,实现公共数据共享。

  鼓励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及物流重点行业加强专业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政府推动、物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流标准实施推广机制。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指导物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鼓励物流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推动物流技术标准优化升级。

  第十五条 本市推进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在物流业的集成应用,鼓励物流企业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专业设备研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标准化、专业化、自动化、智能化物流装备,推动智慧物流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传统物流企业逐步向现代物流服务提供商、供应链集成商转变,提供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报关等一体化服务。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合作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快推进物流业绿色低碳发展。

  物流企业应当在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降低物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鼓励物流企业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应用,并扩大新能源、清洁能源的应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农林牧渔业以及金融业的融合发展。

  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创新协调运营模式,整合对接分散的物流服务能力和资源,实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协同,降低经营和交易成本,提升物流服务质效。

  鼓励物流企业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融资租赁、反向保理等物流金融业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本市特色产业和区位优势,引导油品、矿石、汽车、粮食、木材等大宗商品专业物流发展,补齐设施短板,推进数字化转型,优化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供应链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完善以区(市)县物流节点为核心、乡镇服务网点为支撑、村级末端站点为延伸的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设施体系。

  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主动对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扩容升级工业品下乡、农产品出村双向物流服务通道。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以综合物流园区、专业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为支撑的商贸物流设施网络。

  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优化完善前置仓配送、即时配送、网订店取、自助提货等末端配送模式,提升商贸物流服务质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冷链物流布局,完善重点产业冷链物流体系,推进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冷链物流成为本市特色产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物流关联业务。

  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在本市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快递等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鼓励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支持跨国企业在本市建立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和分拨中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发展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物流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物流安全建设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物流紧急运输体制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口岸查验机构采取措施,提高口岸数字化、智慧化服务水平,为物流企业通关便利化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按照规定为物流业发展所需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物流人才教育培养体系。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智慧物流、航运物流、电子商务物流等领域开设专业课程,培养物流业发展应用型人才。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联合建立物流专业培训和实验基地,加强物流领域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对承担物流中心建设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推动物流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分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情况的报告,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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