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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

来源:网络日期:2023-11-30 浏览:

  首页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减税降费在行动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应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四、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文件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第六条的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除第二款外),第十三条(除第五项第二目外),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

  A06654《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

  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及其数据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需要提供(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

  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企业提供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A06654《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docx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7.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9.无纸化企业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10.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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